文化研究国际中心

改善权宜船剥削 台湾的实践与课题

  • 2022-04-22
  • Angelo

记者李芷涵/综合报导
2022年3月16日·4 分钟 (阅读时间)

▲台湾的远洋渔业实力丰厚,不少业者为了扩大高利润、降低成本,会将船只注册于法规松散、劳力成本低廉的不同国家。(图/记者陈明安摄于2021.12.16)
《四方报》报导,台湾的远洋渔业实力丰厚,不少业者为了扩大高利润、降低成本,会将船只注册于法规松散、劳力成本低廉的不同国家,这些挂籍他国、但由我国人负责经营、管理的「权宜船」成为了法律监管的漏洞,更衍生成人口贩运、强迫劳动等犯罪的温床。文化研究国际中心举行「非船旗国之渔工人权问题对策:台湾的实践与课题」讲座,找来擅长国际海洋法及渔业法规的国立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政学士学位学程助理教授杨名豪进行演讲,作为港口国的台湾,在法律上介入权宜船的实践及尚待解决之课题。

2015年10月,欧盟认定台湾渔业充斥IUU非法渔业行为,违反「预防、制止和消除IUU国际行动计画」(IPOA-IUU),对我国远洋渔业祭出「黄牌」警告。这些指控并非空穴来风,台湾过去经常发生渔船违规情事,包括我国渔丰168号自2009年起即名列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黑名单、20艘我国船舶违反印度洋鲔鱼委员会(IOTC)养护管理措施等,皆说明我国渔业在国际上之不良纪录。

遭祭出黄牌后,渔业署推出一系列改革:在法律上完成制定《远洋渔业条例》、修正《投资经营非我国籍渔船管理条例》及《渔业法》部分条文;推动远洋渔船全面装设电子渔获回报系统、设立24小时渔业监控中心(FMC)掌握我国远洋渔船动态、落实卸鱼声明机制、指定32个国外港口、增聘渔业检查员于国内外港口执行检查、对非我国籍渔船执行港口国措施、增募海上观察员提升观察涵盖率等措施。此外,渔业署也订定远洋渔业相关业者稽核策略计画、辅导并稽核出口业者确保其采购之渔获物不涉及IUU渔业行为、确保水产品可追朔性,同时完成与我国渔业关联较高之22个国家之合作安排、强化我渔船确实遵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等。

为保障渔工的劳动权益,包括渔业署、劳动部及外交部等各部会,也在推动各项工作,包括研议C188公约国内法化、办理外籍渔工仲介机构评鑑、劳动访查员增额、渔船船员海上伤病申请救援通讯资讯机制、外籍渔工访查、真人线上口译服务等。

尽管政府确实推动不少改善,但针对权宜船还是存在诸多课题亟待解决。杨名豪表示,针对权宜船问题,不少讨论聚焦要「废除权宜船」,但他认为,「权宜船的存在有功过两面,目前没有看到有国家要废除权宜船,国际法有想要去订定一些规范,但并没有要完全禁止;美国人口贩运问题报告也并未将禁止权宜船视为解决途」。他表示,我国船舶法并没有采取「开放权宜船登陆制度」,不少人把权宜船看作是一项「制度」,其实权宜船更像是一种「现象」,且就算废除现存相关管理办法,是否能解决问题也是另一个问题。

从市场机制着手,我国已推动水产品的追溯机制、认证把关,但杨名豪指出,推动认证需要各环节厂商及主管机关的共同参与,专业性高,还有「因地制宜」的问题,我国重视的消费鱼种与外国不同,外国水产不见得能适用此标章。此外,推动认证的成本高,也容易形成门槛。他指出,就算这些都做到位了,市场是否买单也是另一回事,消费者需意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并愿意选择认证产品才是关键,因此在推动认证同时也应同步推动消费者的意识启发。

此外,他也指出,权宜船及渔业问题往往为涉外事务,但台湾特殊的外交处境让外馆调查相对困难,因为调查权宜船资讯需要国际合作,驻外法务秘书、移民秘书及海巡、警察联络官之间的协调也会左右成效。且处理权宜船需仰赖渔业署、外交部及劳动部等各机关依自身专业相互协助,横向沟通需要更完整的统筹协调体制。最后,他提到C188公约国内法化,目前由劳动部主责,但他认为,渔业署长期管理外籍渔工雇用,经验与资讯较完整,且已依《远洋渔业条例》订定《境外雇用非我国籍船源许可及管理办法》管理「境外僱用型」渔工,或许更适合作为权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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